司法文书范例:控诉书
征收挖坑设套强夺民产 审理认鹿为马保驾护官
——关于武汉市江汉区房屋征收案三级法院枉法裁决的控诉书
控诉人系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二盛巷55号房屋产权持有人之一,该房屋是武汉市政府挂牌、国家一级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位于汉正天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范围之内,只腾退,不拆除。申请人因房屋价值、容积率据实补足、就地还建等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合理征收补偿,反而将产权房作为“公房”违法低价征收,经与征收部门反复协商未果,难于在征收部门既定的不合法的格式化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未能如期签约的责任理应由征收部门来承担,结果适得其反,武汉市江汉区政府仅凭征收部门的一纸“报请”就以“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为由武断制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产权人实施强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陈述权与申辩权,继而在产权人不知情的情形下非法注销了被征收人的房屋产权证,还与法院勾结利用江汉区法院的办公条件与电话号码约谈威胁被征收人。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兄妹三人见到《补偿决定》后,适时将江汉区政府告上了法庭。后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公告送达”逾期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控诉人不服中院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被湖北高院直接驳回,本案2024年 9 月1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合议庭没有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选以及依据回避制度所享有的权利,本案由此前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调入的张辅伦法官主审似有不适,再审依然被最高法以“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李娅如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最高法行申[2004]10825号)。申请人认为最高法的这一判断有误,2022年8月23 日《长江日报》行政《公告》文头没有发文机关标志,文尾没有发文机关署名,不能体现政府责任担当,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十一款之规定。其不法操作会被为虎作伥者强词夺理损害相对人权益,事情败露后不过征收实施单位临时工所为,没有署名无法追责,没有明确的被告被处罚人也投告无门。对于这种欺诈性公告,法院应直接宣布违规无效,根本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本案再审的焦点是忽略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对涉案行政行为——《补偿决定》、媒体《公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再审套用前审意见如法炮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证据认定严重违规,适用法律严重错误,造成了歪曲事实、践踏法律、官官相卫、滥审滥判的不良后果,法院可容,天理难容。
控诉人:李娅如
2025年1月17日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