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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文:一部新旧“公案故事”合集

作者:张友文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211 次   更新时间:2025/4/20 文章录入:珍珠鸟

何家弘教授的学术专著《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25年)从形式到内容都相当厚重,前者是指外在形式,如页码多达525页,字数多达53万字;后者是指关于刑事司法的来龙去脉与变迁史,阐述得明晰且精当,还包括理性的思考。

 

借用何老师的话来说,2023年就“荣休”了,如今却还有新著问世,这就是真正热爱学术的明证。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心有余而力不足。何老师之所以宝刀未老,得益于一副好身板。何老师说:“几十年来,我养成多种运动习惯。现在,我的体力运动主要是打羽毛球和跑步,我的脑力运动主要是写书和讲课。”如果何老师不坚持运动,就没有此著问世,笔者也就不能从此书中品出如下话题:

一、富含文学性

笔者长期聚焦公安小说,对与公安小说有姻亲关系的公案小说也比较感兴趣。细读此书自然产生共鸣。该书中提及4个公案故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摸钟辨盗案、杨评事巧破图财害命案和扬州刺史智断争儿案等。实际上,这些公案故事,公案文学作品中都有实录。读到何著中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时,差点笑出声,只因细节使然。

话说杨乃武中举后,刘衙内想贴靠举人而不得,此前他觊觎小白菜的姿色也不得。他听说小白菜与杨乃武有私情后醋意顿生。等到小白菜的男人葛品连死后,觉得报复杨乃武与小白菜的时机到了,于是怂恿葛品连的母亲上县衙告状。然后,借吃饭之机向身为县令的父亲讲述“杨乃武和小白菜通奸杀夫”的传闻。正是“借吃饭之机向父亲讲述”这一细节让笔者忍俊不禁。此案发生在1873年,史书有记载,而像刘衙内向父亲传话这样的细节,史书上应该是没有的,何老师却能展开想象的翅膀。正是这些复活的细节才让刑事司法这门通识课变得生动有趣。

第十五讲《从打击犯罪转向保障人权》中有如下两段:

第二天早上,杜培武仍然没有接到妻子的电话。他给家里打电话,保姆说王晓湘昨晚没有回家。他的心中很有些不安。上班后,他立即打电话到市局通讯处,问王晓湘有没有上班。对方说王晓湘没来上班,也没请假。王晓湘工作很认真,平时都按时上班,偶尔家里有事,也都会提前给领导打招呼。

此时,一种不祥之兆从杜培武的心底油然升起。他向戒毒所领导请假后,立即乘车赶回家中,见到了保姆和3岁的儿子。保姆说王晓湘一直没有给家中打过电话。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了车祸,就打电话到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但是没有结果。杜培武预感妻子出事了,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说妻子王晓湘失踪了。(《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P321)

杜培武的心理活动,何老师是如何知晓的,不言而喻,也是想象得知。第二十三讲《死刑适用制度的改良》中,大雁与母亲詹金花的那段活灵活现的对话,无疑也是艺术虚构。2004年初,大雁回家过春节,说起自己在外面受歧视的遭遇,不由自主地埋怨母亲,责怪她当年不该离开父亲滕兴善。母亲有些话憋在心中好久了,苦于没有机会说,也没有对象说,如今看到女儿大雁说到这步田地,她才说出丈夫被冤枉的实情。

还有一些细节也是可信的、可行的、合法的,如“大雁沉默了。看着母亲脸上的皱纹和头上的白发,她似乎一下子明白了母亲的心。母女二人抱头痛哭。”笔者以为母女这段对话场景,不仅丰富了文本的内容,还让文本的文学性大为增强。走笔至此,把此书当作一部文学作品来读大抵是不会错的。将书中古代的公案故事与当下的刑事司法故事结合起来看,《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就可以赋予一个新的题名,即《新旧“公案”故事合集》。

二、实录法治进步

第二十三讲中,湖南滕兴善涉嫌杀人案之所以出现大反转,只因观念使然。滕兴善的前妻詹金花,也就是大雁的妈妈,早就知道滕兴善是被政府错杀,只因胆子小,加上转变观念之难,再加上自己又没主见——听信了马大哥(滕兴善大哥)的话:“咱们是老百姓,别跟政府闹别扭!”这才导致滕兴善涉嫌杀人案翻案太迟,也导致詹金花本人和孩子长期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好在詹金花的儿子小辉和女儿大雁不再像上一辈人(大伯和母亲)那样忍气吞声、胆小怕事,他们观念前卫,即相信法律、相信国家,遂勇敢地举起法律大旗:大雁就把事情讲了一遍。小辉听完之后,当即就要去找法院算账,被金花拦住了。大雁经过这些年在珠海的闯荡,长了见识,就对弟弟说,这事不能蛮干,必须走法律程序。过去像咱们这样的穷人家不可能去跟政府打官司,但现在不一样了。中国在进步,也要搞法治了,老百姓可以到法院去告政府。经过一番商量,她们决定先去找那位刘经理了解情况,然后再去怀化找个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为父亲洗刷罪名”(《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P478)

从上述引语中倒是读出了勇气、力量和希望,还可以看到时代进步和法治信仰。

“中共中央提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既是经验的总结,也是工作的向导。在过去40年,我国的刑事司法在这四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理性、不平和、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或现象依然时有所见。因此,我们今天仍有认真研究并努力践行的必要。”(P507)

何老师不仅列举了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并直言不讳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在1983年至1985年的‘严打’期间,随意抓人、暴力取、公审公判、滥用重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一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随意性。另一方面,刑事司法人员还没有养成依法办案的行为习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就以各种理由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钻法律的‘空子’。”

由此可见,何老师在直面问题的同时,还剖析了问题的成因,也就是说他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这一点,难能可贵。更为难得是何老师勇于说真话,譬如:“把死刑数字当作‘国家机密’是不合适的。我国的死刑都是依法公开判处和执行的,都是正大光明的。死刑数字的公开既不会给司法机关抹黑,也不会引起社会动乱。正相反,公开死刑数字可以体现司法机关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可以彰显我国政府直面死刑问题和推进司法文明的决心。然后,我们要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逐步将适用死刑的犯罪缩减到纯粹的‘杀人偿命’。再后,我们进一步减少执行死刑的数量,逐步从少杀慎杀到实际上不杀,即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经过若干年的民众适应期,法律再明令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变化,而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的标志。”(P505)

如此见解,独到!还有,关于“法治信仰”,何老师认为不必成为大众的信仰,小众的信仰就好,那就是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要以法治作为自己的职业信仰。

此书中让笔者刻骨铭心的是关于“欺骗取证”之说。这个问题,一直在思考,终于在这本书中找到了答案。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按照此规定,那么,化装侦查和卧底侦查等带有欺骗性质的取证方法都属于严禁使用的范围。新修订的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就是说,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以不排除。换句话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取证据是可以接受的。这么说来,我们就明白了什么才算真正的“欺骗”。

实际上,何老师在论文《论欺骗取证的正当性及限制适用》(《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中已将何为“恶劣的欺骗方法”说清楚了:第一,欺骗突破了我们的道德底线;第二,欺骗可能导致无辜者作出有罪供述。是的,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仍然需要善意的谎言。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只要不是抱着个人得利或获誉的目的,只要不突破道德底线,即不违背良知,用“欺骗方法”获取证据合情合理合法。这么一来,就回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理、国法和人情相结合”的理念上来。

三、传承传统法律文化

《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贯彻着一根红线,那就是传承传统法律文化。第一讲《刑事司法的历史演进》中是一起发生在当下的“实事求是”案,也是用“欺骗方法”获取证据。话说那个受贿官员口口声声“实事求是”,意思是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冤枉他。智慧的工作人员让他亲笔写下这四个字,然后找其妻,并说这字是你丈夫写的,你得实事求是地回答我们的问题。

看到这个故事情节,下意识地想起《海公案》第12则《断赝金》。此故事讲述的是首饰匠以赝品骗取顾客真金。顾客告官,匠人抵赖。海瑞想出来一个好办法:在匠人手腕上写一个“金”字,并让他在太阳底下暴晒,还告诫他不许损坏涂掉,否则重罚。然后,把匠人妻唤来,让她立在远处。海瑞对匠人大声叫:“‘金’字在否?”匠人高声回应:“在!”海瑞转而对匠人妻说:“金子在,可持来!”其妻以为丈夫招供了,将骗得的真金悉数还给人家。从何书中方知此举系行业术语——“审讯圈套”。

此书多处传承了“审讯圈套”这一传统的侦审方法,如第九讲中的“河南刘国胜强奸杀人案”也用到了:

刑警把刘国胜押回公安局审讯。一开始,刘国胜拒不认罪。后来,刑警出示了小晁的护士服,并且说,我们在这衣服上发现了你的指纹印。这是个审讯圈套。听了这话,刘国胜沉默片刻,突然站起身来,冲向窗口,试图跳楼自杀,但是被刑警抱住了。

刘国胜被刑警制服之后,心理防线崩溃,就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他讲述了强奸杀害护士小晁的经过,还承认了从太平间偷走女尸并奸尸的罪行。拿下口供之后,安阳市公安局召开庆功会,表彰了办案刑警。(《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P237)

第三讲《刑事司法的政策取向》中的吴谢宇之所以被判死刑,某种程度上也是因袭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伦理道德,毕竟吴谢宇杀死的是自己的母亲。在古代法律中弑母属于大逆不道,理应处死凌迟。

新中国在很长时期内都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而且在面对人数较多的犯罪时会采取“严惩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对策。毋庸讳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从古代法律中传承下来的。“其实,中国古代就有宽严相济的治国之道。其中,清王朝的‘康乾盛世’就很有代表性。”可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刑事政策却定下“严打”基调,即从重从快打击那些严重的刑事犯罪,为此还出现了一些刑讯逼供和滥用重刑的做法。进入21世纪之后,一些法律学者借鉴我国历史上“宽严相济”的治国理念,提出把“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

历史总是螺旋式的上升,对此,理性的何老看得十分清楚,他总是辩证地看问题,还说“限期破案”这一提法虽然不科学,但也有其合理性,那就是安抚民心,提高办案民警的积极性等。

第三讲中还论述了减少死刑罪的原因,这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自从有历史文献记载以来,我们国家基本上遵循着尊重生命的理念制定相关法律,向来主张慎杀或少杀。书中还专门讨论了要不要废除死刑的话题。如果追根求源的话,这一话题则要回到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仁”及“仁政”上面来。

“和谐理念”和“公平正义”属于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方面,此书也在不动色声地传承。对此,《余论: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向》这一部分中已经总结得很到位;如果再言说的话,则有狗尾续貂之嫌。

此书中有65个古今中外典型而真实的案例,因此,称此书为新旧“公案故事”合集是合宜的。窃以为,每个案例都有看头和研究价值。若对“刑事司法”不感兴趣,当作“故事会”来看,也是会有收获的,毕竟里间隐藏着教化功能。教化功能和纪实皆系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

要言之,何著及何老师本人值得言说之处实在太多。譬如何老25岁才开始学英语、“狡兔三窟”的理念等都让人望尘莫及。换言之,何著及何老不简单!如果将何老创作的的推理小说与此著对接起来,那又是一方天地。纸短情长,不得不就此打住。

作为一名公安文学爱好者,细读文本自然喜欢从文学的角度切入。此著文学蕴藉浓郁、人文精神丰厚,大家有目共睹。因时间关系,不再一一展开。在此感谢何家弘老师!感谢《刑事司法通识课讲义》为在下研究公安文学开启了一扇窗,因为书中的这些案例在公安文学作品中大都能寻到对应的章节,甚或单行本。

文果载心,余心有寄!

 

张友文简介文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副教授、全国地方公安高等院校首次开设“公安文学”选修课主讲者;主持全国公安发展基金项目《回望公安文学》和省部级社科项目《公安文学概论》等多项;出版《公安文学研究——以公安小说为视角》《回望公安文学》《盘点公安文学》《聚焦公安文学》和《点击公安文学》等5部专著;主讲《公安文学》《公安影视鉴赏》等课程;在全国各地讲授“公安文学”计60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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