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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案例:上诉状

作者:周治南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次数:1680 次   更新时间:2019-7-27 文章录入:珍珠鸟

上诉状

上诉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法人代表、经理:贺XX/企业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铁桥南村1-147号/联系电话:13871114671/17764061776/ 84594978

被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省长)/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上诉人:湖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刘XX(厅长)/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10号

上诉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傅XX(副主任)/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秦XX(局长)/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1号

诉讼请求:

1.撤销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9]710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

2.依据“湖北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认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属于省级部门批准成立的劳服企业判令湖北省人社厅会同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税务局履行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职责对上诉人企业资产依法予以界定。

事实与理由:

综观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19]7101行初32行政判决书》,驳回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不属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企业,因此原告的申请不属于被告省人社厅的管辖范围”此论罔顾事实,结论大谬!

一、上诉人属于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劳服企业,也是在主办单位“管卡压占”、胡作非为中厄运连连的劳服企业

1984年,出于解决知识青年回城就业的迫切需要,碍于当时行政审批过程“公文旅行”时间漫长的问题,上诉人的劳服企业在国营四六三厂劳动服务公司的旗号下未批先建、应运而生,接着工厂改为中专学校,依据“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主办或扶持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是否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管理办法,由我们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武汉船舶工业公司(现名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工业公司”)上报省劳动厅认定为“劳服企业”后批准正式成立了武汉船舶工业学校劳动服务公司商店”,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湖北省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有法人公章,办理了地方工商、税务登记后正式开业,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规定核发了从属法人营业执照。上诉人企业的诞生,解决了武汉船校职工子女、回城下乡知识青年、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问题上的燃眉之急,功不可没。但是,自从武汉船舶工业学校成立以后,事过境迁,学校新任领导对原四六三厂促进就业的境况领会不深,对劳服企业的社会意义认识不足,利用政企(事)不分时代的行政管理职权,肆意践踏政策法规,侵犯上诉人的财产权、名称专享权和企业自主管理权,主要表现为:1.隐匿湖北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与劳服企业认定证书2.通过工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劳服企业名称和性质3.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制定“管卡压占”内部管理政策4.不传达不落实国家与劳服企业相关的政策法规5.主办单位达到湮灭劳服企业的目的后,实际上不在编,不落实社会保障。由于上诉人长期受制于主办单位,已经感受不到党的温暖,后果极其惨重。尽管如此,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与税务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上诉人能够生存下来很不容易。我们是名正言顺的劳服企业,船院教职员工都称我们为“大集体”(劳服企业的别称),否定上诉人劳服企业性质和地位不仅是一个违反政策法规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违反常识的问题。政府和法院都是执法部门,如果对主办单位违反劳动法规、戕害劳服企业的不法情节冷眼漠视,放弃审查,就有碍还原事实真相,就会让劳服企业受屈蒙冤,就完全背离了我党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初心。

二、人民法院应不忘我党初心谨记劳服企业的历史贡献王文龙同志的发言是与劳服企业行政法规相关的权威解释与本案联系致密

劳服企业的产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劳动就业的需要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78,全国大批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回城市,加上在城市多年积累的原有待业人员,总数猛增到1700万人以上。严峻的就业形势成为困扰国民经济和影响安定团结的重大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牵动千家万户面对的严重社会关切,9月份国务院在务虚会上提出“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次年在五届二次人大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拨出一些资金,在大中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上诉人企业人员结构中70%以上为回城下乡知识青年(其余多为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劳服企业“安置了孩子、稳定了老子、减少了乱子”,是历史功臣,我们不应该被社会遗忘。上诉人请求法院主持公道,目的在于澄清事实,为劳服企业落实政策。王文龙同志当初是劳动部就业司公司处处长,全国劳服企业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他的发言对于国家劳服企业行政法规而言是最具权威的解释,他说只要企业在就好办,改变了性质还可以改回来!这正是政府和法院秉承初心应该持有的基本立场,与本案密切关联。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都应该不忘初心,过河护桥,为劳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多做实事、好事。习近平同志为我们下乡知识青年树立了光辉的榜样,在习近平“知青精神”的鼓舞下,我们会不屈不挠,积极面对眼前的重重困扰和挑战!

此致

武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

法人代表: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综合商店法人代表XXX身份证复印件

(略)

(一)法规依据摘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摘录(国务院第66号令);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劳服企业于主办单位的关系是合作而不是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注:参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设立登记(开业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注:《登记管理条例》没有“重新登记”条款)

另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

(二)企业工商登记与人事档案资料选录:

1.湖北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与企业印模(有明显的劳服企业标记:劳动服务公司);

2.1989年经营资格审查报告(企业名称已被非法更改,报送人失格,为非法冒名顶替);

3.1990年企业在主办单位把持下名称变更登记资料(变更过程纠结,长达半年之久);

1)重新登记资料目录(换发新照与省照为隶属法人关系)

2)变更登记注册表首页(申请人名称与印章不符,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3)名称变更登记内容(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名称全部改动,但同意进行简约化调整)

4)登记窗口负责人审批意见(敷衍塞责,生活服务部为学校内部福利单位,无市场化营业资格,不可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怎么注销?“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不过掩耳盗铃)

5)汉阳区工商局上层审批意见(暗箱操作,意在迎合主办单位改变劳服企业性质)

6)武汉市工商局营业执照(不属于法人营业执照,且名称部位被登记机关刻意遮挡)

4.汉阳区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中“劳动服务公司”被删除,被偷梁换柱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了核发日期,被后来确定为“开业日期”,意在违法软埋劳服企业)

5.武汉市工商管理营业执照(名称中“劳动服务公司”被删除,开业日期被变动);

6.汉阳区工商局更换的全国统一格式营业执照(开业日期被变动,劳服企业被掩埋)

7.汉阳区劳动局集体所有制招工表(安置去向:劳动服务公司,这类城市待业人员达到90%以上,符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劳服企业认定标准);

8.武汉船舶工业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企业组织管理,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被主办单位的下级部门完全包办,扬言生活服务部可以辞退劳服企业职工,明文干涉企业自主权);

9.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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